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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来源:中顾法律网  发表时间:2014-09-28  点击:2436 次

      法律规定的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相应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其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五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可以归纳为:使用行为;销售行为;制造标识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其他行为。

  对于上述规定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法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了两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分别是: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具体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分别是: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此外,《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还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做出的具体规定。虽然涉及了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但仔细分析即可看出,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均系围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一行为)而设立。其他各类侵权行为,或者系此种侵权行为的具体化(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其本质上均属于具体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类型),或者需要以此种侵权行为为基础(如销售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基础是其销售商品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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