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电 话:010-84369358
邮 箱:lianzongzhichan@163.com lianzongzhichan@sina.cn
传 真:010-84369378
联系人:赵女士
Q Q:104481864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5号楼5层
|
|
|
|
由“海宁皮革城之争”看当下商标侵权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时间:2014-09-16 点击:1735 次
|
商标侵权的过与错 ——————————“海宁皮革城之争”一审宣判 被诉方赔89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王田甜) 备受关注的“海宁皮革城”之争一审落下帷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应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万余元经济损失。 今年3月11日,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状告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当庭向两被告索赔287万余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及拆除、删除标注该名称的宣传标识等。 据悉,1994年“海宁皮革城”(总部)正式开业,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19年,并且在商标局进行了注册申请,拥有商标专有权。然而两被告单位在没有获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多种方式使用了“海宁皮革城”名称,具体表现为在市场入口处的马路边显著位置、市场过道及出入口楼梯处标识为“海宁皮革城”,在广告牌匾上标注为“中防海宁皮革城” 、“中防百诚海宁皮革城” 、“汉阳钟家村海宁皮革城”,在招商资料上则直接宣称中防百诚携手海宁皮革城。 法院认为,被告的这种使用方式,均不是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而是通过故意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相混淆方式,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继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昨日(9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赔偿海宁皮革城8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的宣判并不意味着整件事的结束,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一件事? 经过连纵各位专业人士的积极讨论,我们认为,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确实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假借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宁皮革城”商标,进行既售产品宣传,并冠以“海宁皮革城”的标识,这完全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两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行为,所以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赔偿海宁皮革城8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这一审判结果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论:我们不难看出,21世纪,随着经济,科学,教育等等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新时代,企业的使命感愈来愈重,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该树立好企业榜样,攥紧我们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正当公平手段谋求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我们应该积极保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