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广告作为广告发布的一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广告载体直接投送给消费者,二是通过网络、电子信息(通信)平台将广告内容发送到网络、信息的终端用户。
类似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走在大街上稍不留神,便有人向你递来小卡片、宣传册或者向你的车(篮)里投放“小杂志”“胶板扇”等小物件;回到家,或许你会在门把手或从门缝里得到意外的“惊喜”(商品促销等广告);你的手机里每天也会有不少有关“优惠大酬宾”“秒杀房地产”“专职理财”等诱人信息……可以说,发送广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渗透并影响着人们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发送广告具有快捷、灵活、面广、成本低等特点,其在深受商家尤其是中小企业青睐的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困扰,由此引发的举报、投诉更是时有发生。面对此种现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苦于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乏力,特别是在责任主体认定上存在分歧,对发送广告的监管往往无可奈何。对此,新《广告法》将发送广告纳入专门规范,可谓破解了执法实践中的难题。
新《广告法》对发送广告的监管突出了“禁止”“规范”性条款,为监管发送广告增添了利器。“禁止”,即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规范”,即发送广告应当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新《广告法》还明晰了“一个责任主体”,即一般情况下,发送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主,并非广告的发送者,但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发布的,发送者同样需要依法担责。也就是说,将发送者的发送行为归结为广告主行为或其授权代理行为。这种责任的法定,有利于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常言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对涉嫌违法的发送广告,即使当时无法制止或者控制发送者的行为,但只要留有“痕迹”(发送广告中涉及的商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内容等)式证据,广告主就难逃其责。一方面,可以通过广告主解除与发送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达到终止违法发送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广告主加强对发送者的管理,承担广告发送应尽的社会责任。
新《广告法》明确,广告发送相关单位具有配合管理的义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这种“制止”是指为能够有效阻止违法发送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收回场地、设备,中断传输等服务,进而铲除违法广告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在明知或者应知违法发送情况下不主动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在相关执法部门通知协助制止情况下不立即采取措施有效制止的,相关单位将承担新《广告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本文由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整理上传)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顾问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走正确的法律程序途径
让专业的律师与您共同拿起正当的法律武器
是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佳途径!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010-50830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