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第规定:“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如果认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到注册商标被注销后才终止的;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由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整理上传)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顾问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走正确的法律程序途径
让专业的律师与您共同拿起正当的法律武器
是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佳途径!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010-50830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