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网站,我们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1
  • 2
  • 3
  • 4
  网站导航
最新动态
商标注册
案例分析
文书下载
商标文库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电 话:010-84369358
邮 箱:lianzongzhichan@163.com lianzongzhichan@sina.cn
传 真:010-84369378
联系人:赵女士
Q Q:1044818640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5号楼5层
  案例分析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分析
“茵特拉”商标案:深圳市民打败商业巨头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表时间:2011-10-20  点击:1290 次

   “茵特拉”商标历经“七年之痒”后终于尘埃落定!19日,“深圳湾”商标持有人梁锦波对记者称,已经收到了国家商标局发出的“茵特拉商标异议裁定书”。“茵特拉”商标异议的法定程序已经结束,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驳回了深圳东部华侨城和世界500强之一的意大利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两大集团的异议。

  2004年8月,深圳市民梁锦波以自然人身份,委托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6类别的“茵特拉”商标,在2007年以前,根据相关规定是允许以自然人身份申注商标的。其申请注册“茵特拉”商标的服务范围包含:艺术品估价;住所出租;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不动产中介;经纪;典当;金融服务;保险;信托。

  2007年12月,国家商标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茵特拉”注册商标向社会进行公示,在3个月的时间内(异议期),个人和企业可以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

  在公示期的第一个月,就有国内外两家企业东部华侨城和世界500强之一的意大利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东部华侨城认为,自己最先使用“茵特拉根”这个标识,梁锦波有恶意抢注的嫌疑。

  意大利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异议理由是,梁锦波“茵特拉”在读音上跟其商标INTESA极为相似,两个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共存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梁锦波的注册侵犯了意大利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的权利。

  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

  时隔7年,2011年8月,梁锦波收到北京代理公司寄来的“茵特拉”商标证,本月初,代理公司又寄来国家商标局发出的“茵特拉商标异议裁定书”。

  裁定书审定:异议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茵特拉”与异议人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引证于类似服务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INTESA”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音译、摹仿其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茵特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依法发出“茵特拉商标异议裁定书”后,两异议人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诉求。至此,“茵特拉”商标之争七年后终于尘埃落定。

  说法

  梁锦波:受“因特网”启发自创“茵特拉”

  “不管是广州话还是普通话,"茵特拉"读起来都顺口、易记又带点洋气。”梁锦波说,他当时只是想取个好听、易记又带点洋气的商标名。目前,他名下已经拥有100多个注册成功的商标,没有想到就“茵特拉”这三个字会引来两个企业的异议。

  律师:让注册的商标“活”起来

  就“茵特拉”商标之争,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姝对记者说,中国商标法仍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因个人注册商标引发了太多纠纷,国家2007年对此出台规定,个人凭身份证不能注册商标。

  作为业内人士,李姝也接触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在业内是常态,茵特拉和茵特拉根从字面上看,相似度很高,茵特拉商标被注册,对东部华侨城来说多少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李姝表示,注册商标只是一种表现方式,更重要的是要使用,这样才能体现商标的价值。如果不使用,商标价值得不到体现,就算注册,也可依法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友情链接 Links
连纵法律服务平台 | 国家商标总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京ICP备14026941号 |
版权声明: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5号楼5层 ICP备案:京ICP备14026941号
关于连纵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招贤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