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商品通用名称打官司的案件层出不穷。日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蒙牛乳业起诉江西阳光乳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蒙牛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蒙牛称其于2009年取得“酸酸乳”注册商标专用权证,而阳光乳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包装上印有“酸酸乳”标识的乳饮料,获取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阳光乳业方面则表示,“酸酸乳”三个字不是原告首创和独家使用的词汇,而是一种含奶饮料的通用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阳光乳业在其生产的含奶饮料产品上并未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未使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正当使用。事实上,这种围绕商品通用名发起的起诉案件并非首次,此前葡萄酒行业的“解百纳”商标战也曾引发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张裕企业起诉其他几个生产“解百纳”产品的同行侵权,官司持续几年,最终以和解了结。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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