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的拥有者掌握产品核心技术,将生产委托给其他工厂进行,通过合同买断产品,并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的生产合作方式,俗称贴牌。
广东顺德是著名的制造业基地,80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聚集了18366家企业,其中不乏做贴牌生产转外销的企业。他们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财力和制造能力,当然,也积累了商标侵权的风险。“贴牌生产在这里非常普遍。尽管利润比较微薄,但是市场有一定的保障,不必花费人力物力去开拓市场”,顺德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张先生称。
贴牌生产合作的商品一般在指定的目的国销售,其出现侵权的主要形式是仿冒商品在国外遭受侵权调查和追究。如果贴牌加工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完全不在国内销售,会与国内的注册商标发生关系吗?
本案的原、被告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宜家认为代理出口是销售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会对国内的注册商标产生侵权。而被告方“顺德食品”认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地是美国,不可能使中国公众产生混淆,侵权就无从说起了。
商标法的基本功能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因此“混淆”应当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基本条件。两个商标的注册、保护国不同,所面对的消费公众亦不同,没有混淆误认的可能,也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现行商标法仅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对商标权的“直接侵权”,并没有将“导致混淆的可能”作为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对于代工出口企业来说,在承接贴牌生产业务时,不仅要审查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同时还应调查该商标在国内是否有其他合法主体,才能减少纷争。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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