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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商标制度有明显差异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时间:2011-03-13  点击:2006 次

   法制网北京3月13日讯  "我们和日本关于商标方面的合作,我个人认为比较好。双方签署了加强商标领域方面合作的备忘录,每年都有商标合作的代表团来访。"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今天的记者会上说。

  有日本记者在会上提出:有些日本企业认为中国的一些企业注册了日本企业的商标,或者日本的地理标志,认为仿冒产品损害日本企业的利益。

  对此,付双建表示:各国商标制度有明显差异,按照中国商标法,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外国的地名,商标法规定,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情况中涉及的日本地名可能是不为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被国内有的企业注册了。应当说,这并不违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

  付双建说,按中国商标法,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是可以获得注册的。日本记者提到的情况中,涉及的日本地名可能是有其他的含义,而不仅仅是地名,因而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我们也曾接到日本方面的有关反映称,有一些日本地理标志被在中国注册了,我们非常重视。对确实属于公众熟知的日本地名,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予以解决。当然也希望日本方面应该关注中国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知名的日本地名或地理标志被初审公告,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当然也更加期待中日今后的合作能够使商标和地理标志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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